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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急救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组织管理,提升学术质量与影响力,推动全省急救医学事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设立、换届、活动开展、考核评估及退出全流程管理,各专委会须遵守并接受学会指导监督。

第三条 专委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,全称为河北省急救医学会xx专业委员会,对外使用学会印章,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。

第四条 专委会核心任务:组织学术交流与继教、推广新技术新成果;开展科普与科技咨询;培养中青年人才;反映专业人员诉求;完成学会及政府委托任务。


第二章  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

第五条 申请成立专委会须具备:形成专门学科,拥有覆盖全省的专业队伍及学术带头人、骨干力量;至少3-5名正高级权威专家共同发起并负责筹备工作。

第六条 审批程序:发起人提交成立申请及相关材料;学会征求意见后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批;获批后1年内完成筹备组建并开展活动,逾期视为放弃资格。

第三章  组织组成与任期

第七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(100-200人),委员须为学会会员,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(中级占比不超过1/5),学术水平高、职业道德良好且热心学会工作;新当选委员不超过55岁,连任不超过60岁,特殊情况可报学会审议。

第八条 专委会设常委会(约为委员数1/3),常委及以上职务者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;设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7-9人、秘书1-2人。

第九条 主任委员主持专委会工作,副主任委员协助;秘书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,经学会批准。专委会每届任期4年。

第四章  换届选举

第十条  换届选举:民主推荐候选人(兼顾地区与领域分布),学会审查资格;专委会提拟任主任、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报学会审议;召开全体会议经2/3以上委员选举产生;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/3

第五章  职责与活动管理

第十一条  专委会职责:实行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制,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并报学会;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,每两年1次大型学术会议、每年至少1次专题活动(会议名称统一规范);完成计划制定、科普交流、意见受理、材料编写等工作;主任、副主任委员应加入学会专家库并积极参与委派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学术活动管理(核心规范):须开展高质量省级及以上活动,突出学术性、前瞻性、实用性;优先邀请院士、国医大师、境外知名专家参会;活动前30个工作日报申请(含拟邀专家),获批后实施;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结(含参会名单、专家报告、成效等);严格遵照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六章  工作报告制度

第十三条  工作报告制度(核心要求):每年615日前报上半年总结及下半年计划,1115日前报全年总结及次年计划;计划须明确拟邀高端专家及质量提升举措,总结与计划作为考核重要依据。

第七章  档案管理

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规定:各专委会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,对专委会设立审批材料、换届选举资料、学术活动档案、工作报告、委员信息等各类资料,同步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,案须妥善保管、规范存档。

第八章  考核评估与监督退出

第十五条  学会每年综合考核专委会,指标含学术活动质量、高端专家参与度、报告报送、委员履职及学科贡献度;对表现优秀专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活动申报。

第十六条  监督管理:专委会活动须经学会批准,不得擅自以学会名义开展;届满须按期换届,延期换届应经学会批准,逾期由学会牵头组织;成立后两年未开展活动的,调整或撤换主要负责人。

第十七条 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“黄牌”警告,两次黄牌,学会将撤销专委会:未按时报送报告;活动未履行报批程序;年度未开展活动。

第十八条 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学会审议撤销: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;整改后仍不达标;违规违纪损害学会声誉。被撤销的,委员资格终止,1年内不受理该领域设立申请。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河北省急救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